第六十四条 对来访或咨询办事的群众,首问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属于其它科室或其他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及时与相关科室进行协调,如果科室相关人员不在或暂遇责任不明确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指示负责给予答复。 第六十五条 来访群众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群众来访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你找某某去”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十七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如有不理不睬、推诿搪塞、态度恶劣、甚至故意刁难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表模资格、离岗专职信访工作或待岗等处理。
第十五章 信访接待规范 第六十八条 工作环境 1、保持办公区域良好的卫生环境,禁止在室内吸烟。 2、办公材料及文具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3、便民桌椅、茶具干净、卫生。 第六十九条 仪表举止 1、着装整洁,朴素大方。 2、用语文明,禁讲“忌语”。 3、精神饱满,思想集中,举止端庄。 第七十条 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信访首问负责制,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 2、清正廉明,不接受信访群众的馈赠或吃请。 3、遵守保密制度,保护举报类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人身安全。 第七十一条 服务质量 1、准确填写来访接待表,认真做好来访记录,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向有关科室转办、交办或自办,并答复来访人。 2、做好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3、认真向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管辖的信访事项,要积极指导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十六章 奖励先进办法 第七十二条 先进单位奖励办法 1、科室、二级单位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单位的,奖励分管领导500元,奖励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400元,奖励科室其他工作人员(二级单位班子其他成员)每人300元。 2、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的,奖励分管领导300元,奖励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每人200元,奖励科室其他工作人员(二级单位班子其他成员)每人100元。 3、被评为襄樊市级先进单位的,奖励分管领导200元,奖励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每人100元,奖励科室其他工作人员(二级单位班子其他成员)每人50元。 第七十三条 先进个人奖励办法 1、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奖励500元。 2、受到省级表彰的,奖励300元。 3、受到襄樊市级表彰的,奖励100元。
第十七章 宣传奖惩办法 第七十四条 奖惩对象:局机关干部(含抽用人员)、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第七十五条 奖惩内容:宣传民政工作和民政工作者事迹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材料、新闻报道和各类信息等。 第七十六条 奖惩办法。 1、局机关干部(含抽用人员)、二级单位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在襄樊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内部刊物用稿1篇,完不成任务惩200元。 2、宣传稿件被国家级(部级)、省级、襄樊市级、宜城市级新闻媒体采用,分别按稿费的5倍、3倍、2倍、1倍的比例给予奖励。 3、在国家级(部级)、省级、襄樊市级、宜城市级被采用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材料等(没有稿酬的)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50元。 4、被党政领导签批了的文稿按国家级(部级)、省级、襄樊市级、宜城市级分别奖励作者150元、100元、80元、50元。 5、获得国家(部)、省、襄樊市、宜城市级优秀新闻、信息奖的,另外分别奖励作者100元、80元、60元、40元。 6、各类信息、新闻报道(没有稿酬的),按50字内10元、50-100字以内20元、100-500字以内30元、500-1000字以内40元、1000字以上50元计奖。 7、多人联合撰写的稿件,奖励金额按平均数计算。 第七十七条 宣传稿件作者文责自负,信息类稿件须经局办公室审定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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