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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城市民政局招商引资工作管理规定(讨论稿) |
| 日期:2006-4-13 9:14:31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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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招商引资是指吸引客商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投向本市兴建规定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奖励的对象为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社会人员为民政系统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者,按市委、市政府对招商引资有功中介人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埠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一、二产业项目,落户市区100万以上、落户市区以外6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被市委、市政府批准为招商引资项目。埠内投资达到以上标准的可按50%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和享受奖励。 第五条 局项目办将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分解到局班子成员、各科室和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机关在编在职的干部职工,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并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点内容纳入年终考评。 第六条 实行风险管理。按班子成员每人2000元、科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1000元、机关其他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每人500元缴纳保证金,由局计财科一次收缴,专户专存。年终考核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人,全额退还保证金;对未完成任务的责任人,按未完成任务的比例扣除保证金,直到全部扣完保证金为止。 第七条 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认定。对引进的项目由项目牵头人向局项目办提供以下要件:1、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合资的委托书;2、工商营业执照(含验资报告);3、合资合作章程及项目合同协议;4、项目实际投资明细;5、涉及该项目到位资金、设备的财务票据(没有发票的现场评估)。对以上五大要件,先查看原件,再送交复印件。局项目办初审后,上报市实绩办。 第八条 项目中介人(包括系统内招商引资项目牵头人)的认定,必须提交以下要件:1、项目中介人申请表(由局主要领导签字认可);2、中介人引进项目过程的说明(引资方和投资方各出具一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印章);3、项目中介人的申报必须是该项目签订了合同之后、投产之前,逾期视为该项目无中介人;4、项目中介人申报一星期内,由市实绩办考核该项目时与中介人见面,中介人必须报送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登记照片二张,便于存档并确认其中介人身份。 第九条 招商引资任务的认定,以市实绩办认定 的最终数据为准。 第十条 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人,除全额退还保证金外,另按所缴纳的保证金同等数额发给奖金。 第十一条 对系统内引进项目牵头人的奖励。引进项目到位资金100-300万元的,奖励现金5000元;引进项目到位资金300-500万元的,奖励现金6000元;引进项目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8000元;引进项目有多个牵头人的,只奖励一人。系统招商引资责任人与外单位联合引进项目或参与外单位分割招商引资任务,经市实绩办认定我局为该项目招商引资牵头单位、分割招商引资任务达到该项目投资的60%以上的,按此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续建项目,当年新增投资作为本年度招商引资任务考核;对本系统项目牵头人的奖励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若累计投资不超过同一奖励等次,且上年度已奖励的,不再计奖;累计投资超过上年度奖励等次标准的,按对应等次奖励标准,扣除上年度奖金后发给奖金。 第十三条 大力支持、配合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引资和向上争取资金活动,需要使用车辆和经费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局办公室、计财科要优先予以安排;需临时抽调人员、调用车辆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 第十四条 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单位、干部评先和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对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按超任务比例排名)前三名,且本职工作成绩突出的系统在编在职干部,可在系统内提拔重用,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报市委组织部作后备干部培养。未能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当年不能“评先”,年度公务员考核也不能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的等次。综合测评排名最后一名、且未完成本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作降职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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