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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办事指南(一)
日期:2005-12-3 16:02:53 点击:

      一、优抚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 
      二、 服务内容
       1、军人抚恤优待。
       2、评残。
       3、追烈。         

      三、 政策问答
       1、主要优抚对象有哪些?
      (1)革命伤残人员。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2)革命烈士家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
      (3)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人员。
      (4)病故军人家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人员。
      (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系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
      (6)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系指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
      (7)红军失散人员。系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的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8)在乡复员军人。系指1937年7月6日后至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人员。
      (9)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系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和部队带病回乡证明的人员。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烈士家属在优待方面有何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烈士家属在优待方面的规定是:革命烈士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革命烈士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并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革命烈士子女在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包括小学、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大专院校等),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孤老烈属可由所在县(市、区)光荣院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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