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伤残军人在优待方面有何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规定是:在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补助。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本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伤残军人因伤残需配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办理随军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家属有哪些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其适当的工作。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优抚对象的优先权有哪些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7、享受农村群众优待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群众优待的对象范围是: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在具体执行中,应遵循下列原则办理:
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国家抚恤或定补基础上,生活水平尚未达到当地一般群众水平的,可享受群众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有的地方对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也实行了普遍优待,这体现了优厚照顾的精神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原则。
8、异地入伍义务兵的家属是否享受优待?
对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予优待,但仍可享受现役军人家属的政治待遇。
9、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的家属是否享受优待金?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是通过考试进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义务兵有区别。因此,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同样也不享受此项待遇。
10、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1988年8月1日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11、如何申报评残(含新评、补评、调整等级)?
(一)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两个以上现场证人姓名及线索;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材料,并向现场证人索取旁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查阅负伤时有关历史证据,并向申请人原部队索取证明,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评 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呈报审批表》,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五)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革命伤残人员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呈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六)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下达《同意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决定书》;认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下达说明理由的书面意见。所作决定均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退回市(州)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