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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办事指南(三)
日期:2005-12-3 16:01:25 点击: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现行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确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个人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的,可予以补办评残,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13、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保健金如何发放,由总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抚恤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14、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证遗失,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如何处理?
    革命伤残人员遗失伤残证件后,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应及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半年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遗失伤残证后,原则上不应影响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发给。但遗失证件期间个人跨年度未领取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一般不予补发。

15、原在企业单位因工致残的职工调入国家机关后如何抚恤?
    企业单位因工致残的职工,原按劳保条例或企业单位规定享受抚恤后,调入国家机关工作,其伤残抚恤待遇仍应按照劳保条例或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原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处理。

16、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有何优待?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享受减收票价优待。目前的具体规定是: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的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的20%。

17、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有何待遇?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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