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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办事指南(五)
日期:2005-12-3 15:59:40 点击:

 

23、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单位职工);(三)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24、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25、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如何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26、民政部门管理的抚恤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的含义指什么?对他们有何特殊照顾?
    "孤老"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儿无女者。
"孤儿"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
对"孤老、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27、革命烈士妻子改嫁后,是否享受定期抚恤待遇?
    革命烈士妻子改嫁后原则上不再享受烈属的物质待遇。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遵循下列原则处理:原来已经享受了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定期抚恤的烈士妻子改嫁后,生活仍有困难者,一般不宜取消原有的待遇;原来没有享受定期补助或定期抚恤,改嫁后要求享受定期抚恤的,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烈士亲人承担了一定责任,为了烈士的老人和孩子,改嫁给烈士的兄弟或招夫入赘或改嫁后仍然负责照顾烈士的亲人,可给予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此外,有的改嫁后夫妇为双孤老、无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的,也可给予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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