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革命烈士过继子女可否享受定期抚恤?
革命烈士生前过继的子女,可以根据群众习惯,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称号。过继子女未满18周岁以前可享受定期抚恤,18周岁以后已有独立生活能力,一般不再享受物资优待。对于烈士牺牲以后过继的子女,不能给予烈属称号,也不能享受烈属优待照顾和抚恤待遇。
29、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抚恤关系如何转移?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后,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应领的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30、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军人,其家属应享受何种待遇?
现役军人患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包括团级)政治机关审查、批准为因公牺牲军人,其家属称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并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
31、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体制是如何确定的?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体制是指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实行的分级管理。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于1986年10月28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确定了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体制。其中规定:对现有和今后新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根据其纪念意义及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单位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保护单位。
32、未列入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哪些部门负责管理保护?
凡未列为县以上保护单位的小型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均由纪念建筑物坐落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学校、厂矿和公园等单位负责管理保护,民政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33、已散葬的烈士坟墓能否起挖集中迁葬?
已经散葬的烈士坟墓,原则上应就地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一般不再迁葬。如有关部门因兴修水利设施或进行其他基本建设必须占用烈士墓地的,经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遗骨起挖火化,将骨灰安放在当地陵园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