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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
依据 |
审批程序(环节) |
完成时限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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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
个人申请--社区审核--街道(乡镇)审查--县级审批。 |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 30 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
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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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宜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
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管理审批机关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审批 |
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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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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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由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向社区(或低保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病种证明),社区审核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查(需入户核实)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可直接向乡(镇)救助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经村委会审核,乡镇审查(需入户调查核实)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后,调查核实、审批工作应在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 |
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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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福利企业单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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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市(县)级工商、税务、民政部门审查→实地调查→民政局签署意见→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
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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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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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1、国内申办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2、港、澳、台、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
民政部门自受理“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
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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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评定(提高)残疾等级 |
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接待申请:查验收申办材料-受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时受理-符合评残条件的,报处长审批-处长审批后,下达《同意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决定书》:并通过申办人向申请者发放伤残证件 |
在受理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 |
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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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追认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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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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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省政府。--审核(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批准条件的,报请省政府审批--审批(省政府)-告知 (省民政厅优抚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科) |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追烈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相关材料,市、州民政局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转办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省民政厅在收到省政府转办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报请省政府审批。 |
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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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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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历年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报到--审查--安置 |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每年度 8 月底前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
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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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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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
计价格[2001]523号收费标准,每对收取工本费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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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内公民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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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离婚登记-申请与初审—受理—审查询问—登记颁证 |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
计价格[2001]523号收费标准,每对收取工本费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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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内公民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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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当事人提供证件证明材料→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审查→颁发《收养登记证》 |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每例收取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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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地名命名 |
《地名命名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方案→社会公示→专家论证→地名委员会讨论通过→县级以上政府、人大等讨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批复(公告)。 |
30日 |
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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