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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部门,经市民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联系单位:城福科 联系电话:422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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