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程序 1、登记服务程序: ⑴申请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确认业务主管部门。 ⑵申请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齐申报材料,登记机关原则同意后发放注册登记表格。 ⑶登记管理机关收齐申报材料和表格后,开始受理,经审查复核后起草批复文件。 ⑷经研究批准成立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成立分支机构审批备案的服务程序与登记服务程序基本相同。 3、年检服务程序: ⑴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公告或通知。 ⑵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好后同年度工作总结或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⑶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联系单位:民间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4225463
八、城福工作 (一)服务对象 福利事业单位、福利企业单位、收养登记当事人、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享受社会救济对象、殡仪服务对象、艾滋病患者。 (二)服务内容 1、管理社会福利事业,负责城镇社会福利院、孤儿院、救助站、老年人公寓建设的申报、审批和业务管理。 2、受理福利企业的审批和年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和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措施。 3、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工作。 4、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5、按时发放社会救助对象的救济经费,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6、宣传、贯彻、实施殡改法规,;指导镇(办、区)做好殡改工作和公益性骨灰公墓(堂)的建设,加强对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7、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家庭进行救助,对艾滋孤老和艾滋孤儿进行五保和救济。 (三)服务程序 1、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2、申办福利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申请表。 (2)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3)工商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照。 (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机构代码证书。 (5)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6)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章程及主办单位对企业法人的骋任书和身份证。 (7)残疾职工的残疾证明。 (8)“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9)劳动部门核发的工资手册及批复的残疾职工用工合同。 (10)社会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主办单位出资证明及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国有产权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经营声所使用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