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残时须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综合报告,现场2人以上目击者证明并加盖公章,查询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填写评残报表,指定医院检查结论,经市民政局审查后上报省民政厅批准,发放证件,予以抚恤。要求追认革命烈士的,直系家属须提出申请,死者单位综合报告,询问笔录及法律文书,现场2人以上目击者证明并加盖公章,各级表彰决定及新闻媒体报道,代市政府拟写报告,送省政府审批。 联系单位:优抚科 联系电话:4225410
三、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因体制编制调整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简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于8月底以前完成。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接待:热情接待退役回乡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的来信来访,认真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 2、审查:认真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对材料不全、城镇青年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未经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市(州)及未经市安置办批准跨县(市)区安置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3、安置:安置计划下达后,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通知安置对象办理相关手续。安置对象接到安置通知逾期一个月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不再享受安置政策。 4、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安置难的有效途径,是安置工作的改革方向,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5、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选择助学安置方式。助学安置方式是市场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又一有效途径,旨在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个人文化素养和就业能力,减轻政府安置就业的压力。 6、协调: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政策宣传工作。 7、培训:联合社会力量,作好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把推荐就业与就地开发结合起来,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的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 (三)服务程序与时限 1、接待来访。对退役士兵来信来访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2、城镇退役士兵。持父母或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伍证、部队介绍信、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办报到。 3、接收手续。自收到档案之日起,30天之内为退役士兵办理完接收手续。凡材料不全,档案有误的60天之内退档。 联系单位: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 联系电话:4225403
四、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一)服务对象 城乡基层政权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广大城乡基层干部;全市社区服务单位及社区服务网络所涉及的成员。 (二)服务内容 1、依法做好镇(办、区)的政务公开和村(居)委会村(居)务公开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做好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指导。 2、依法做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和村(居)委会组织制度建设及咨询服务工作。 3、做好村(居)委会干部培训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4、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做好社区服务调研和咨询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