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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31 5:16:8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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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社会救助工作
(一)服务对象
    城乡特困群众,城乡“三无”对象,受自然灾害侵袭及重大疾病影响造成家庭生产生活困难的灾区群众和居民。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
    1、救灾救济。及时核实上报灾情,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协助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对享受其它救助后,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灾区群众,实行临时救济。
    2、城市低保。对持有本市非农业人口并居住在本市,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差额救助;对城镇“三无”对象按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3、农村低保。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本市农村居民,视其贫困程度,按以评为主、分类保障的原则,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4、农村五保供养。对本市农村中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生活和物质救助,分散供养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为800元,集中供养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为1200元。
    5、大病医疗救助。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在患有《宜城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病种或经市政府审定的特殊性和群体性重大疾病并在定点医院治疗后,按比例进行救助。
    6、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根据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审查公示,民政部门审批,采取个人自筹、集体补助、部门援助和民政救助等措施,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特困群众给予房屋改造救助,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确保居住安全。
    7、其它救助。慈善救助,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募集善款善物,动员社会力量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助学救助,通过举办“阳光助学班”、“贫困大学生救助协会”及九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形式对城乡困难学子进行救助。
(三)服务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村(居)委会救助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审查并张榜公示,评议、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报镇(办、区)审核。
    3、镇(办、区)审核通过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4、市民政部门集中进行核查或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
联系单位:社会救助局
联系电话:4225431 4221934

二、优抚工作
(一)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疾军人(含其他革命残疾人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义务兵家属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不低于本镇(办、区)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数额。义务兵立功受奖的按市政府规定给予奖励。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3、评残、追烈按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做好评残、追烈工作。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和材料齐全的,及时逐级上报审批。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义务兵家属持《宜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立功受奖的持立功证书,超期服役的持部门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信到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年底)一次或两次(6月、12月)兑现,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底一次兑现。
    2、抚恤金和定补费每半年发放一次。领取时,须持本人抚恤证、定补证及户口本、身份证、印章到所属民政部门办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时,须持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单位证明信、遗属负责人印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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