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题: 一、社会团体登记的范围是哪些? 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规定登记的范围。 二、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5、有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基金会、县以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另有规定); 6、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筹备咨询阶段发起人撰写的论证报告有哪些内容? 答: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社团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经费来源渠道;发起人(三个以上单位或五个以上个人)在本行业(学科、领域)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相关学科、行业、领域基本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 四、筹备机构的设立及其工作有哪些? 答:社团筹备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即可设立,并在六个月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1、凭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文件申请刻制筹备机构印章; 2、筹集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活动资金并汇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验资专用帐户验资; 3、落实办公住所并提供相关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发展会员; 5、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筹备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必须停止筹备活动,其筹备社团的资格随之取消。与筹备工作有关的善后事宜按照《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完成。 五、社会团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 答: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 1、已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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