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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的有关问题 |
| 日期:2008-4-1 9:14:14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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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民间组织的种类 非法民间组织有三种:第一种是非法社团。有三种情形:1、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2、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包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进行活动;3、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二种是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二种情形:1、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2、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三种是非法基金会。有二种情形:1、未经登记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2、被撤销登记后,以上述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理 根据三个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民政部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并没收其非法财产。 认定非法民间组织,要把握两点:一、必须是以民间组织名义出现;二、确定以民间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了活动,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无法认定是非法民间组织。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与对违法民间组织的行政处罚,在性质上、程序上、方式上都不一样。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属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不适用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而适用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 三、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的基本程序 (一)立案。对群众举报或检查发现的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辨别,判断其是否属于本级民政部门的取缔对象,根据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法民间组织的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或者由上级机关指定相关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民政部负责取缔,或者由民政部指定相关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根据上述规定,非法民间组织活动在某一地发生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及时立案查处;活动涉及两地以上的,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由上级民政部门查处或经上级民政部门指定后承担查处任务。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因此,对非法基金会的取缔由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省以下民政部门如发现非法基金会的活动,应当及时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并协助查处。 (二)调查取证。案例:某市公安部准备对未登记的“XX学会”进行处理,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民政部门对社团予以取缔后,公安部门才可对该社团的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因此,该市公安部门要求该市民政部门下达取缔决定,但以“案情不便公开”为由不提交任何材料。民政部门接到公安部门的请求后进行了讨论,有的人认为应该相信和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尽快下达取缔决定,有的人认为民政部门什么材料都没有掌握,又没有调查取证,不应该草率地做出取缔决定,两种意见争执不下。 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查处,调查取证阶段至关重要。首先要查清事实,弄清非法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如组织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公场地、活动资金等。其次要搜集有关证据,并固定违法事实。搜集证据的目的的要是要证明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以民间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搜集证据的方法和要求,与实施行政处罚时搜集证据的方法和要求是一样的。回到案例我们认为,对非法社团民政部门取缔,公安部门应向民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厂,民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方可下达取缔决定,如按公安部门的要求直接下达取缔决定,则属程序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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