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丹江口水库一期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水利部《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1965-1967年因建设丹江口水库迁入我市的现有农村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城镇移民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
第三条 我市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负责、镇(办、区)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督促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相关政策的落实,研究移民工作重大事项,全面推进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 市民政局是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移民政策的宣传和督促落实、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项目上报、项目实施和总结验收工作,负责对镇(办、区)移民工作进行指导。 市移民管理机构具体承办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实施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定期汇总上报移民工作情况。 各镇(办、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具体项目的编制、汇总、申报,批准项目的实施和移民工作的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对项目的筹划、建设、管理维护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遵循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不发放补助给个人、不平均分配的原则,重点解决贫困移民的温饱问题。通过加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使移民的生活逐步达到我市农民平均水平。
第五条 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生产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对移民建制组和移民占当地人口总数一半以上的村组以安排人畜饮水、道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对分散安置的移民贫困户,以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开发项目为主。
第六条 编制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应以各镇(办、区)安置移民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实行一次性编制,分年度实施。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省移民局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额度,按先急后缓的顺序,经综合平衡后,将计划分解到各镇(办、区),由各镇(办、区)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七条 编制规划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地点、起止年月及项目的效果分析,并确定镇(办、区)或村为项目责任单位。 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申报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编报。
第八条 总投资达到移民工程规定招标投标数额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的批准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责任单位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论证、招投标、工程监理和验收等费用,可按有关行业规范在投资概算中合理计费。
第十一条 生产开发扶持项目直接落实到困难移民家庭,困难移民家庭中有原动迁移民的应优先享受扶持,具体标准为: ㈠人均纯收入在668元以下,温饱得不到保障,亟待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特困移民家庭,一户可按4000元左右的标准确定扶持项目。 ㈡人均纯收入在669-924元之间,明显低于当地移民人均水平,且因就学、就医、赡养等正常原因造成负担较重的贫困移民家庭,一户可按2500元左右的标准确定扶持项目。 ㈢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水平的困难移民家庭,一户可按1000元左右的标准确定扶持项目。 家庭收入的计算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办法"计算。其中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若提供不出相关有效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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