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民政发[200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 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员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1)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2)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3)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 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三、受助人员的管理 1、坚持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尊重受助人员的人格。既要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遵纪守法、配合工作,又要对受助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 2、受助人员要按救助管理站作息时间参加各类活动,救助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要配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生活管理。 3、受助人员必须男、女居室分开,老人、儿童居室分开,并原则上实行单人床铺。站内要有卫生间、漱洗室,有集中活动场所,有开、热水饮用。 4、对其他救助对象生命安全有危害的精神病人,可以对其实行约束性管理。 5、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由救助站保管(生活必需品除外),在受助人员离开时归还。有条件的地方,可换上救助服装,服装印“救助”字样,以便受助人员服装洗换、消毒。 6、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受助期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物品的安全。制定消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按消防规定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加强救助管理设施设备及车辆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确保安全。 7、每天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整洁;受助人员进站后及时洗澡、理发、换穿清洁衣服;对受助人员就餐后的餐具及时清洗、消毒。发现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人员送传染病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8、制定一周饮食菜谱,保证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食堂注意清洁卫生,进餐按时有序。 9、受助人员要做到:(1)在救助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2)必须遵守救助站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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