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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 日期:2006-3-2 16:22:53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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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通过下列方式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促进村的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听取村民委员会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帮助村民委员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培训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四)定期审计村级财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该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其他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负责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发展各种形式和多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承担生产经营中相关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四)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依法纳税等义务,教育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农村实用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反对封建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七)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相互团结,协调本村与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八)管理本村财务,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获得适当的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根据职责大小和工作实绩,可以有所区别。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补贴标准提出建议。 村民小组长的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村民小组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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