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宜城市民政局....::..::::::::........
2006.3.31 5:15:22 下午
   婚姻登记
   低保申请
   爱国教育
   老年公寓
   殡葬服务 
   慈善救济
   福利彩票
   社团管理
政务综合 民政统计
民间组织 优待抚恤
退伍安置 军休管理
低保工作 救灾救济
移民政策 老区扶贫
基层政建 救助管理
学习园地 招商引资
知 识 窗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窗口 > 婚姻登记 > 正文
 
结婚登记须知
日期:2006-3-6 14:05:46 点击:

 

双方自愿结婚、复婚;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须有一方户籍在庐阳区行政区域内方可在此办理结婚登记。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卡)和身份证原件(如户口簿或身份证遗失,必须由户籍地派出所补办,其他证件或证明无效。)。
2、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由所在部队政治部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婚姻状况证明》。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需持本人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
4、三张两寸合影照片。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不得代写(声明书使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婚姻登记员在全面审查、复核无误后当场给予登记发证。


  [打印] [关闭] [返回首页]
 

 

 

Copyright 2005 YCM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宜城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

E-mail:ycmzoffice@ycmz.gov.cn.

地址:宜城市农工街丁家巷8号 邮编:441400

电话:(86)0710-4212263 0710-4212262 0710-4225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