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市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国家保障、社会帮扶和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工作。 市财政、农业、经管、统计、劳动保障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镇(办、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登记、审查、申报、张榜公布、政策宣传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目前为年人平纯收入637元。以后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均属保障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虽有本市农业户口,但已举家迁往本市以外居住的; (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但实际消费明显高于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四)家中拥有移动通讯工具或者非生产性机动车辆的; (五)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 (七)一年内因赌博、嫖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八)因吸毒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九)因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外生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有法定赡养(含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义务人具有完全赡养能力的;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十二)其它经市民政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六条 家庭收入的核算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人员,决定赡养关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吃、同住、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纯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具体包括:①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②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③各种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利息收入以及股票及其股息收入;④领取的各类保险金;⑤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⑥继承的遗产、遗赠等;⑦法定赡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费;⑧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纯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公式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纯收入的总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2、家庭成员收入的几种特殊情况:①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实无法参加劳动或就业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②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若提供不出相关有效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三)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2、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核定坚持以评议为主、核算为辅的原则,实行分类救助。一类月人平补助25元;二类月人平补助20元;三类月人平补助15元;四类月人平补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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