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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日期:2006-3-9 11:01:14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乡特困居民就医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 发的《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本市城乡特困居民因患重大疾病,无力负担过高医疗费用,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给予适当救助的制度。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捐赠、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减免项目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救助资金统筹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协调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审核医疗救助对象并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医疗救助的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对救助资金专户实行管理,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并监督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院按规定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相关费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享受医疗救助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
3、农村特困户;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二)享受医疗救助的重大疾病范围:
1、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
2、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在三级以上);
3、晚期肝硬化功能失代偿;
4、脑血管意外;
5、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6、恶性肿瘤;
7、重度精神病;
8、严重烧伤;
9、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特殊性和群体性的重大疾病。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享受救助的对象因患应予救助的重大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实际缴纳的费用(应在本市基本医疗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标准范围内),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赔付,扣除检查费、超出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以及各种医疗互助保障形式可支付部分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承担报销费用后,以其当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为救助基数,没有达到500元(含500元)的由个人自理,超 过500的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一年度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医疗救助对象患应予救助疾病,在每次治疗终结(或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户主向所居住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三无”人员、“五保户”可由村、居委会或供养机构代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提出申请时,应如实提交《宜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人障证》(或者《宜城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宜城市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宜城市特困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证》,以下简称“四证”)、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户口薄、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定点医院的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原件等相关材料。经镇(办、区)审核、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1、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5%比例,从本级财政安排低保预算中提取的医疗救助资金;
2、本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3、上级补助资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社会捐赠资金;
6、其他资金。
(二)救助资金的计划和拨付。由市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的需要,测算出年度所需医疗救助资金的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按批准数额及时拨入救助资金声专户。
(三)救助资金的管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户下分设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两个分户,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四)救助资金的发放。救助对象应享受的医疗救助金经市民政局核准后,市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到救助对象就近的银行或邮局,由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领取。五保户的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所在供养机构或村,由供养机构或村代为领取后转交给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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