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本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现制定本会收取会费的标准和办法。 二、年收取会费的标准: 1、个人年度会费10元(不含永久性会员); 2、企业团体会费300元; 3、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会费300元; 4、其他单位团体会费300元; 注:个人会员五年一次性缴纳为30元,团体会员一次性缴纳为1000元。 三、收取会费的办法: 1、新接纳的会员(含团体、个人)应在批准入会的下月交纳当年的会费,常年交纳会费的时间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2、各乡镇、办事处慈善分会在每年的四月份上缴当年的会费。 四、本标准和办法的解释权在慈善会理事会。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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