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宜城市民政局....::..::::::::........
2006.3.31 5:15:22 下午
   婚姻登记
   低保申请
   爱国教育
   老年公寓
   殡葬服务 
   慈善救济
   福利彩票
   社团管理
政务综合 民政统计
民间组织 优待抚恤
退伍安置 军休管理
低保工作 救灾救济
移民政策 老区扶贫
基层政建 救助管理
学习园地 招商引资
知 识 窗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窗口 > 殡葬服务 > 正文
 
宜城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单位职责
日期:2006-3-1 15:07:38 点击:

    宜城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民政局局长郭自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传达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指示、要求、部署;做好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与市委、市政府的联系;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导全市殡葬改革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对党员、干部开展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教育;对党员、干部违反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市委组织部:将改革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体系,负责对违反殡葬改革法规的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诫免。
    市委政法委:组织和协调政法各单位支持、配合殡葬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殡葬管理;督促、检查政法各单位依法履行殡葬管理职责。
    市建委:把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支持殡葬事业单位规划建设:严禁在城建规划控制区内葬坟;对城建规划控制区已建坟墓,会同民政、土地等部门进行清理,督促有关单位和镇、办事处做好迁移平毁工作;加大对市区丧葬用品经营店和治丧活动的管理,维护城市文明、卫生形象。
    市公安局: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对违法殡葬行为依法实施处罚,保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加强对运尸车辆管理,对运尸土葬、运尸出境和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运尸的车辆实施吊扣证件、暂扣车辆;对办理丧事活动严重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市司法局:把殡葬改革管理法规纳入贪污治市和法制教育内容,统一实施;对殡葬改革主管部门依法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
    市土地局: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禁占用耕地葬坟,并依法对占地葬坟实施迁移、平毁和相关行政处罚;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公墓,依法打击私自出卖墓地、炒卖墓地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公墓和骨灰堂建设用地规划,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市工商局:依法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禁止违法生产、经营、服务行为会同民政部门对生产经营棺材、灵屋、纸人纸马、冥币和未经许可生产骨灰盒及其它丧葬用品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申请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吊销违法生产经营户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人事局、劳动局:对没有按照殡改法规办事、进行违法土葬的干部、工人的直系亲属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
    市交通局:核定殡葬运尸车,并办理车辆通行的免费证;严禁在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建造坟墓;设置过境公路的永久固定式横幅标语牌。
    市农机局:依法对运尸的拖拉机、农用车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对帮助运尸土葬的司机予以处罚。
    市林业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占用宜林山地建坟;对占用林地建坟未经批准在宜林山地建造公墓、私自出卖出让墓地行为贪污予以处罚;会民政部门清理销毁棺材,对私自砍伐林木制作棺材和生产、销售棺材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支持配合殡葬主管部门推行以植代葬的新葬法。
    市水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修造坟墓。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丧葬用品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户,以予发放税务登记证;减免殡葬事业单位的修建、搬迁和维修的相关税费。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打印] [关闭] [返回首页]
 

 

 

Copyright 2005 YCM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宜城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

E-mail:ycmzoffice@ycmz.gov.cn.

地址:宜城市农工街丁家巷8号 邮编:441400

电话:(86)0710-4212263 0710-4212262 0710-4225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