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雁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市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具体工作。公安、工商、土地、林业、民族宗教、农机、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习俗的,应积极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辖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条例》、《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将遗体私自土葬或运往非火葬区土葬;应当火葬的遗体必须就近在市殡仪馆火化,严禁运尸出境;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人员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人员,不得借故土葬;非本市辖区人员死于本市区域内的,应就地火化;属无名尸的,由公安部门验尸并开具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条 火化后的骨灰应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应存入骨灰堂或依法建立的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葬等新式葬法。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第十条 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